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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0226

FI-二代健保補充保費

 

1.想法

利用系統本身的WITHHOLDING TAX功能,加入代扣2%補充保費,但和代扣所得稅區分成不同會科

2.1 設定withholding tax typ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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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SAP的會科是綁在withholding tax type上,所以若要和代扣所得稅用不同的會科,就要新增一個withholding tax typ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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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需求指定相關參數

2.2 設定withholding tax cod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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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ithholding tax code可以指定不同的扣繳比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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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可以設定扣繳代碼如9A/9B/51...等等

2.3 withholding tax type指派給company cod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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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有新增的withholding tax type需assign to company code,若第一次用這個功能需要先起動他

2.4 指定會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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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不同的withholding tax type指定會科

3.1 主檔設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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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主檔資料加入withholding tax 的記錄,特別留意系統預設一個主檔資料只能有一筆withholding tax type資料,也就是說若你主檔中已有一筆withholding tax type的記錄的話,你只能再新增一個新的withholding tax type

3.2 立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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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帳並檢查withholding tax資料是否有自動代入

3.3 payment ru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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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f110,並檢查是否有產生正確的會科扣繳資料

20130219

科學(Science)、科技、技術(Technology)

 

「科學」、「科技」、「技術」這三個中文名詞是現代工程師與工學院師生常用與接觸的名詞。其中「科學」與「技術」的差別比較明顯,一般人使用時也不會有混淆不清的問題。然而,自從「科技」一詞發明以來,這一個無論從文字形式或是語意方面來看,都會和其兩個辭源-「科學」、「技術」-接近並且容易產生混淆。因此我們似乎有必要對「科技」一詞作更精確的定義。

首先必須先將「科學」與「技術」的概念釐清。「科學」指的是歐洲文藝復興以後所發展的一套運用理性、邏輯,並且系統化探索知識的方法及其研究成果。所以,其他文明在此之前的知識系統並不能稱為科學。「技術」則指人類因應自身需要而發明的處理事務的有效方法,其來源並不重要。所以,技術可以自摸索而來,可以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,各文明在史前時代也已都有了一些技術。也就是說,「科學」與「技術」基本上是兩碼子事,可以不必有交集的。

但是,科學發達後,人類發現「科學」與「技術」兩者可以互相幫忙,相輔相成。科學的進展與突破,有時仰賴其他領域技術的幫助與進步;而技術的改良與突破往往也是因為運用了科學原理,或是應用科學上的最新研究成果而來。因此,「科學」與「技術」在二十世紀的關係越來越密切,常常被並稱。但是,就像配偶關係一樣,夫是夫,妻是妻,基本上是兩個不同的個體,只是常常在一起並稱為夫妻,常常合作而已。

問題是,夫與妻可以並稱為夫妻而不生混淆,「科學」與「技術」若是被並稱為「科學與技術」(science and technology)可能就太長了,所以有人就簡稱為「科技」。這下可就引起麻煩了。因為從前述有關技術的觀念中,我們發現現代技術的來源,可能是沿襲傳統並改良而得,不太與當今科學發展有關的,也可能是以現代科學為基礎發展而來的。對於後者,我們也嫌「以科學為基礎的技術」(science-based technology)太長了,也簡稱為「科技」。因此帶來混淆。有時,我們只想指「以科學為基礎的技術」,卻被擴大涵義,誤以為是「科學與技術」;有時想指「科學與技術」,卻被窄化為「以科學為基礎的技術」。弄得學術界與媒體人仰馬翻,甚至可能由於誤會踩到對方地盤而引發衝突。一些大學系所改名時碰到的問題,正是最佳的例子。

我們也發現,在英文裡根本不會有這個問題。若是指「科學與技術」,就寫science and technology,若是指技術就寫technology,若是指技術當中高度運用現代科學發展的,可以寫作science-based technology。其意義都相當清楚。在中文裡,似乎是到了精確定義「科技」一詞的時候了。筆者建議將「科技」定義為「以科學為基礎的技術」的簡稱,比較符合目前對此詞常用的意義,也因為「以科學為基礎的技術」不易有其他的簡稱。至於「科學與技術」的概念,可以參考英文的寫法,全部寫出,保持為「科學與技術」的形式。

例如,「科技大學」指的是一所把「發展以科學為基礎的技術」作為目標的大學,而不是一所「既發展科學又發展技術」的大學。而「XY科技」指的是「以XY科學為基礎而發展的技術」,如「光電科技」;或「以XY為發展目標,各種科學為基礎的技術」,如「海洋科技」。希望這點小意見有助於解決一些衝突與歧見。

引用來源:

http://myweb.ncku.edu.tw/~chenjh/articles/wen.html

WTO、ECFA、FTA

 

WTO

世界貿易組織(簡稱世貿組織或世貿;英語:World Trade Organization,簡寫為WTO)是負責監督成員經濟體之間各種貿易協議得到執行的一個國際組織,前身是1948年開始實施的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秘書處。世貿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。世界貿易組織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和組織基礎,是眾多貿易協定的管理者,是各成員貿易立法的監督者,是就貿易進行談判和解決爭端的場所。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,其成員間的貿易額佔世界貿易額的絕大多數,被稱為「經濟聯合國」。

FTA

自由貿易協定(英文:Free Trade Agreement,簡稱FTA)是兩國或多國、以及區域貿易實體間所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,目的在於促進經濟一體化,消除貿易壁壘(例如關稅、貿易配額和優先順序別),允許貨品與服務在國家間自由流動。

這些協定夥伴國會組成自由貿易區。來自協定夥伴國的貨物,可以獲得進口稅和關稅減免優惠。無論在進口還是出口國,自由貿易協定均有助於簡化海關手續。當協議國間存在不公平貿易慣例時,自由貿易協定可以協助貿易商進行補救。

ECFA

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》,又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(英文譯名: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,簡稱ECFA),原稱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(英文譯名: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,CECA),是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(合稱「兩岸」)的雙邊經濟協議,由中華民國政府於2009年提出並積極推動,被執政的馬英九政府視為加強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;後於2010年6月29日在中國大陸重慶簽訂。該協議在簽訂前,曾一度稱為兩岸經濟協議。

FTA/ECFA本質上並沒有任何差異,其都是自由貿易協定;如同FTA,ECFA是在消除二岸關稅的障礙,形成一個「零關稅」,使對方商品享受如同本國國內商品流通一樣條件的貿易環境。

WTOECFAFTA三者差異

WTO定義FTA是國與國的貿易協定,而中國因為不承認台灣為獨立國家,所以,就在二方的協議下定出如此一名稱。

台灣加入WTO,是以「台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」加入的。意義上,WTO不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國家,但是,亦為將台灣定義為中國的地方政府。我們是一個「特殊」存在的「政治實體」。僅此而已。

所有的FTA,都屬於區域性的,針對特定的國與國之間,如何定義彼此貿易關係的協議,而不會牽涉到為簽約的第三國。

但未簽訂FTA者,會導致你的國家的商品,在價格的競爭力上,輸給有彼此簽約的國家,導致競爭基礎不平等。

因此,並不是加入WTO,你就會獲得最佳的貿易環境,他只確保了你不受「歧視」,享有「最惠國待遇」。簡單來說,只要在WTO體系下,我課A國DRAM進口稅額是多少,就課B國同商品多少稅,不能有歧視性的對待。

而FTA,則是把這些關稅障礙都去除掉,將本國的市場,向簽約國家「幾乎」全面開放,將這個簽約國家在議訂範圍內的商品,視為如同本國國產貨一樣,不再附加與本國商品不同的其他稅金。

因此,簽署FTA後,簽約國之間,形成「自由貿易區」。最著名的例子,就是「北美自由貿易區」。至於歐盟,則是政治與經濟均進行多重整合,而非單純的經貿協議之合作。

引用來源:

http://supershingetter.pixnet.net/blog/post/7613434-fta%E8%88%87ecfa%E7%9A%84%E5%B7%AE%E7%95%B0

WIKI

開放式創新 OPEN INNOVATION(轉)

 

被封閉的創新

在今日這個變動劇烈的時代,創新被視為極重要的競爭優勢。能夠創新的企業或個人,才能夠不斷因應時代的變動,維持不墜的領先地位。因此大至企業,小至個人,無不前仆後繼地探尋創新背後的祕密。由於創新是如此的重要,過去成功的企業都將創新視為高度機密,嚴密地保護內部所研發的創新,絕不輕易被外人所知。這種我們過去所熟知的創新型態,稱為「封閉式創新」。

但在封閉式創新的背後卻隱藏了一個企業不願意面對的真相-大部分的創新並沒有被採用,而是被束之高閣。也就是說,企業花費了大筆的研發成本,只有少數的創新能夠成功。這些成功的創新在申請專利之後,超過75%以上不會被採用。在這個錙銖必較的時代,如此高成本、低產出的情況,讓許多企業不勝負荷,「開放式創新」的概念於焉而生。

開放式創新意指將企業內部積存的專利和其他企業交易。這樣不僅可以縮短內部研發時間,也可以將閒置不用的專利加以兌現。這樣的概念在過去是相當駭人聽聞,因為這等於將內部的機密開誠佈公,屆時企業原有的競爭優勢將蕩然無存。但隨著技術開發成本不斷提高,產品生命週期也日漸縮短,企業所面臨的競爭壓力日趨激烈。因此,許多知名企業如IBM、P&G、Intel等等,紛紛採行開放式創新的概念,最後也都獲得了不錯的成效。

在眾多研究開放式創新的學者之中,最具代表性的當屬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科技管理學教授,亨利‧伽斯伯(Henry Chesbrough),他的兩本著作《開放式創新》(Open Innovation)和《開放式經營模式》(Open Business Model)揭示了許多開放式創新的原則,對於有意進行開放式創新的企業,提供了極為重要的參考。

那麼,企業該如何進行開放式創新呢?從《開放式經營》這本書中,我歸納出三項關鍵的要素,是企業進行開放式創新時必須籌劃三項工作:智財權交易、開放經營模式和創新中介市場。

智財權交易

首先,智財權交易可說是開放式創新的精髓,也是開放式創新有別於封閉式創新的最大差異。過去,在企業內部,智財權管理被視為只有當訴訟上門時,才會緊急啟動的保險機制。但除了消極地自我防衛以外,如今企業亦可透過積極地對外授權,透過智財權創造價值。

在進行智財權的交易之前,企業得先克服「非我發明」症候群(Not Invented Here, NIH)和「本店不售」症候群(Not Sold Here, NSH)。這兩種症狀是影響智財權交易最主要的障礙。「非我發明」症候群源自於仇外心態,認為來自外部的創新都不能信賴,難以採用;反之,「本店不售」症候群則認為外界獲得企業內部技術以後,將會使競爭更加激烈,因此對於輸出技術抱持反對立場。

為了改善上述兩種狀況,除了領導者的宣導和支持以外,較為有效的方式便是經營模式的調整,亦即上述的第二項關鍵要素,「開放經營模式」。

開放經營模式

要克服「非我發明」症候群,對新創的企業來說可選擇設置較少的研發人員。在維持高成長的前提下,新創企業引用外部創新的需求自然上升,因此這個問題比較容易解決。但對成立已久的企業來說,可能要等到企業的經營模式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,才能提高對外部創新的需求。

以供應工業用氣體的亞普公司為例,過去亞普公司將氣體運送給客戶後就收款,對於客戶如何使用一概不管。後來,亞普公司改變經營模式,直接在客戶的工廠供應氣體,若發生氣體外洩或者在使用上缺乏效率,則降低收費。為此,任何有助於提高使用氣體效率的技術,都受到亞普公司的積極採用,無論其來自內部或外部。

至於「本店不售」症候群,則可透過調整誘因和持續投資來克服。研發單位往往反對企業輸出內部創新,但若透過誘因調整,和研發單位分享授權金或股權,便能消弭內部反彈的聲浪,例如IBM和GE均採此種方式。此外,大部份的研發成果通常不會被使用,長期下來將打擊研發人員的士氣。透過輸出創新,讓積存的專利在不同的領域活躍,也能為研發人員帶來成就感。最後,在買入外部技術的同時,持續地投資內部研發也是相當重要的。

你可能會想問:既然都購買外部技術了,為什麼還要投資內部研發呢?答案很簡單,因為企業內部如果缺乏研發能力,那要如何尋找、辨識和利用外部技術呢?

創新中介市場

當企業克服上述兩項症候群以後,要讓交易能夠進行的關鍵,便是建立中介市場。企業未能妥善運用內部的創新,是因為企業發展的歷史不同,導致看待機會的觀點也不同,對甲來說無用的專利,可能是乙進行技術突破的關鍵。透過創新的中介市場,便能讓不同的企業之間進行技術交流,減少研發成本並增加獲利。

而在創新中介市場中,近年來出現不少創新中介業者,負責協助企業執行開放式創新的各種層面。他們的功能在於幫助企業更快地使用外部創意,或者協助發明者為其創意找到更多市場,在概念上近似於我們所熟知的房仲業者,但其所涉及的領域更加廣泛。

創新中介業者所需面對的首要課題是,如何協助客戶定義他們所需要解決的問題?企業面臨的問題,是促成交易的源頭,而定義良好的問題,將使企業之間的合作有更多元的可能。例如,甲認為他需要更好用的電鑽,那他便會搜尋市場上所有的電鑽,如同我們過去所熟知的交易行為一般。但創新中介業者將甲的問題定義為,他需要一個一點五吋深的洞,這時最佳的解決方案便可能是某種腐蝕藥水,比起電鑽可以更有效地達到甲的需求。生產腐蝕藥水和電鑽這兩種產品的企業,原先是八竿子打不著關係,但在創新中介業者的媒合之下,便有了合作的可能。

透過開放式創新的應用,你雖然無法雇用所有聰明的人,但卻可以讓所有聰明的人都為你服務。在上述的關鍵要素裡,提到智財權交易在開放式創新中,扮演了重要的角色,但這並不代表開放式創新的概念,只能應用在以產品創新為主的產業。因為,創新也包括企業改變其創造價值的流程,對於服務業或不以技術掛帥的產業而言,同樣適用開放式創新的概念。

當然,開放式創新並不是企業經營的萬靈丹,開放程度的拿捏、開放之後的競爭情勢和內部的反彈等種種因素,都是企業必須預應的課題。如何有效地在內部和外部創新之間取得平衡,以及如何保有核心競爭力,將是企業下一階段所面臨的挑戰。

原文來源:

http://reswithoutnumbers.blogspot.tw/2011/01/blog-post_1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