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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0219

WTO、ECFA、FTA

 

WTO

世界貿易組織(簡稱世貿組織或世貿;英語:World Trade Organization,簡寫為WTO)是負責監督成員經濟體之間各種貿易協議得到執行的一個國際組織,前身是1948年開始實施的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秘書處。世貿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。世界貿易組織是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和組織基礎,是眾多貿易協定的管理者,是各成員貿易立法的監督者,是就貿易進行談判和解決爭端的場所。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,其成員間的貿易額佔世界貿易額的絕大多數,被稱為「經濟聯合國」。

FTA

自由貿易協定(英文:Free Trade Agreement,簡稱FTA)是兩國或多國、以及區域貿易實體間所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,目的在於促進經濟一體化,消除貿易壁壘(例如關稅、貿易配額和優先順序別),允許貨品與服務在國家間自由流動。

這些協定夥伴國會組成自由貿易區。來自協定夥伴國的貨物,可以獲得進口稅和關稅減免優惠。無論在進口還是出口國,自由貿易協定均有助於簡化海關手續。當協議國間存在不公平貿易慣例時,自由貿易協定可以協助貿易商進行補救。

ECFA

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》,又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(英文譯名: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,簡稱ECFA),原稱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或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(英文譯名: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,CECA),是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(合稱「兩岸」)的雙邊經濟協議,由中華民國政府於2009年提出並積極推動,被執政的馬英九政府視為加強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;後於2010年6月29日在中國大陸重慶簽訂。該協議在簽訂前,曾一度稱為兩岸經濟協議。

FTA/ECFA本質上並沒有任何差異,其都是自由貿易協定;如同FTA,ECFA是在消除二岸關稅的障礙,形成一個「零關稅」,使對方商品享受如同本國國內商品流通一樣條件的貿易環境。

WTOECFAFTA三者差異

WTO定義FTA是國與國的貿易協定,而中國因為不承認台灣為獨立國家,所以,就在二方的協議下定出如此一名稱。

台灣加入WTO,是以「台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」加入的。意義上,WTO不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國家,但是,亦為將台灣定義為中國的地方政府。我們是一個「特殊」存在的「政治實體」。僅此而已。

所有的FTA,都屬於區域性的,針對特定的國與國之間,如何定義彼此貿易關係的協議,而不會牽涉到為簽約的第三國。

但未簽訂FTA者,會導致你的國家的商品,在價格的競爭力上,輸給有彼此簽約的國家,導致競爭基礎不平等。

因此,並不是加入WTO,你就會獲得最佳的貿易環境,他只確保了你不受「歧視」,享有「最惠國待遇」。簡單來說,只要在WTO體系下,我課A國DRAM進口稅額是多少,就課B國同商品多少稅,不能有歧視性的對待。

而FTA,則是把這些關稅障礙都去除掉,將本國的市場,向簽約國家「幾乎」全面開放,將這個簽約國家在議訂範圍內的商品,視為如同本國國產貨一樣,不再附加與本國商品不同的其他稅金。

因此,簽署FTA後,簽約國之間,形成「自由貿易區」。最著名的例子,就是「北美自由貿易區」。至於歐盟,則是政治與經濟均進行多重整合,而非單純的經貿協議之合作。

引用來源:

http://supershingetter.pixnet.net/blog/post/7613434-fta%E8%88%87ecfa%E7%9A%84%E5%B7%AE%E7%95%B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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